金融租赁公司监管新规解读:深化监管、规范发展、助力实体经济
元描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加强监管、规范发展、优化业务范围、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助力金融租赁公司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
引言:
金融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模式,在推动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支持企业设备更新改造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随着金融租赁行业快速发展,其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原有的监管框架已无法满足行业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修订背景:
《办法》的修订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基于对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现状和监管实践的深入思考。
首先,金融租赁行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存在一些新的风险点。近年来,随着行业快速发展,一些金融租赁公司盲目扩张,业务模式创新不足,风险管理能力跟不上,出现了一些风险隐患。其次,金融监管环境不断变化,需要更加注重风险防控。近年来,监管部门对金融风险防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最后,金融租赁行业需要更加注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租赁公司应该回归本源,更加注重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服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支持企业设备更新改造。
《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共9章,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 加强主要出资人监管:
- 提高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 将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由5亿元提高至10亿元,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 新增主要出资人类型: 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拓宽出资人范围,促进多元化发展。
- 提高主要出资人准入标准: 适当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压实股东责任,防止股权过度分散导致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防止股东通过代持、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规避监管,违规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赁公司等问题。
2. 强化业务分类监管:
- 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 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能力差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将“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和“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从基础业务调整到专项业务,更加注重风险防控和专业化管理。
- 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 取消了部分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例如商业保理业务,更加专注主责主业,回归租赁本源。
- 严格业务分级监管: 针对不同类型的业务,制定相应的监管要求,例如境外业务需通过设立项目公司开展。
3. 加强公司治理监管:
- 明确党的建设要求: 明确国有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加强政治引领,建设先进企业文化,促进金融租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 规范股东义务: 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股东的义务,包括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符合监管规定,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租赁公司股份;如实向金融租赁公司告知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入股资金来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投资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重大变化情况等信息等等。
- 加强关联交易管理: 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标准、内外部审计监督、信息披露等内容,严禁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等方式规避关联交易监管制度规定。
- 规范薪酬管理: 建立稳健的薪酬管理制度,设置合理的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机制,防止过度追求短期利益,损害公司长期发展。
- 强化信息披露: 完善年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编写年度信息披露报告,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众披露机构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公司治理信息、客户咨询投诉渠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相关信息,提升透明度和可信度。
4. 强化风险管理:
- 完善资本管理体系: 构建资本管理体系,合理评估资本充足状况,建立审慎、规范的资本补充、约束机制,确保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
- 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 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持续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监管要求,同时应当及时识别和管理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特定风险。
- 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 新增杠杆率、财务杠杆倍数、租赁应收款拨备率、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监管指标,进一步完善监管指标体系,加强风险防控,防止盲目扩张。
- 明确监管评级机制: 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评级机制,评级结果将作为衡量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市场准入以及调整监管指标标准的重要依据。
5. 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
- 明确相关业务经营规则: 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管理要求,将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作为专项业务管理,加强对境外业务的监管。
- 区分不同租赁物类型: 针对不同租赁物类型,制定不同的监管要求,例如从事飞机、船舶等租赁物的境外业务需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方式进行。
6. 完善业务经营规则:
- 优化租赁物范围: 将租赁物范围由固定资产调整为设备资产,着力为企业设备更新改造提供特色化金融服务,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更加专营专注,回归租赁本源。
- 加强租赁物适格性监管: 要求租赁物应当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有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同时,不得以低值易耗品和小微型载客汽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 强化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 从近年来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和风险处置经验来看,在选择了适当租赁物、准确估值定价的前提下,融资租赁业务出险和终极损失的概率不大。因此,《办法》重点强化租赁物价值管理,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体系,制定估值定价管理制度,明确估值程序、因素和方法,以合理确定租赁物资产价值。同时,要求加强对外部评估机构的管理,明确准入和退出标准,全面提升对租赁物估值和管理能力。
- 完善转受让融资租赁资产、联合租赁、固定收益类投资、保理融资、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具体经营和管理规则: 进一步细化了相关业务的监管要求,例如明确了联合租赁业务的原则和执行细则,加强了合作机构管理,提高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办法》的意义:
《办法》的修订,对于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 深化监管: 《办法》通过提高监管要求、完善监管指标体系、强化风险管理等措施,进一步深化了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
- 规范发展: 《办法》通过优化业务范围、加强公司治理、规范业务经营规则等措施,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回归本源,更加注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 助力实体经济: 《办法》通过支持企业设备更新改造、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等措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金融租赁公司如何应对新规:
面对新规,金融租赁公司需要积极应对,做好以下工作:
- 加强公司治理: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股东管理,规范关联交易,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 优化业务结构: 更加专注主责主业,优化业务结构,提升专业化经营能力,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金融风险。
- 提升服务能力: 不断提升服务能力,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常见问题解答:
Q1: 《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提高到51%,是否会影响金融租赁公司融资能力?
A1: 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旨在压实股东责任,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有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防范风险。同时,金融租赁公司可以通过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等方式补充资本,不会影响其融资能力。
Q2: 《办法》取消了商业保理业务,是否意味着金融租赁公司不能开展保理业务?
A2: 《办法》取消的是商业保理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展保理业务,例如可以开展有追索权保理方式将租赁应收款转让给商业银行。
Q3: 《办法》对租赁物范围进行了调整,是否意味着金融租赁公司不能再开展消费类融资租赁业务?
A3: 《办法》明确了租赁物范围,但并没有完全禁止消费类融资租赁业务,小微型载客汽车仍然可以作为租赁物。金融租赁公司需要根据自身业务定位和风险管理水平,谨慎选择租赁物类型。
Q4: 《办法》中新增了杠杆率和财务杠杆倍数等监管指标,对金融租赁公司有什么影响?
A4: 新增的监管指标是为了防止金融租赁公司盲目扩张,降低杠杆率,防范系统性风险。金融租赁公司需要根据监管要求,合理控制杠杆率,优化资产结构,防范风险。
Q5: 《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哪些要求?
A5: 《办法》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建立年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编写年度信息披露报告,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众披露机构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公司治理信息、客户咨询投诉渠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相关信息。金融租赁公司需要认真执行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提高透明度和可信度。
Q6: 金融租赁公司如何应对新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A6: 金融租赁公司需要积极应对新规,加强风险管理,提升服务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具体来说,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 回归租赁本源: 更加注重租赁物的选择和管理,加强对租赁物价值的评估和风险控制,降低租赁物持有期风险。
- 提升专业化水平: 加强对员工的专业培训,提升专业化经营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 创新服务模式: 积极探索新的服务模式,开发更加符合实体经济需求的金融产品,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结论:
《办法》的修订,是金融租赁行业发展和监管的必然要求,有利于规范行业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金融租赁公司需要积极应对新规,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能力,为实体经济发展贡献力量。随着金融租赁行业的不断发展,相信监管部门将会继续完善监管制度,促进行业更加健康、稳健、可持续发展。